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的实施依据

1.《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》中第46条规定“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,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、生产、维修任务”;

2.《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》第143条规定“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、生产和维修任务”; 

3.GJB5713《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》中规定: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;

4.科工法[2005]557号文件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规则》的通知规定:申请单位资质审查需确认的内容包括质量体系认证证书。


推荐

  • QQ空间

  • 新浪微博

  • 人人网

  • 豆瓣

取消
  • 首页
  • 电话
  • 留言
  • 位置